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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管理办法

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级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为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驾驶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级驾驶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等级驾驶员的管理与考核标准,申报、检查、评定和命名程序及奖励兑现办法。

第三条等级驾驶员评定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岗满三个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均可申请等级驾驶员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成立等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星管办),全面负责总公司等级服务管理工作。设立三级管理机构以及等级驾驶员、等级线路两个考评组。

一等级管理机构:由车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所在线路驾驶员的等级考核及初审评定。

二级管理机构:由营运分公司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单位内驾驶员的等级考核及复审评定。

三级管理机构:由生产经营部、安全部、劳资部、机务部、服务监察大队、GPS智能调度中心、教育培训中心、保安部、查危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司驾驶员的等级考核及核审评定。

两个考评组:由服务监察大队牵头组成考评组,负责对等级驾驶员考核和评定;由生产经营部牵头组成考评组,负责对等级线路考核和评定。

第六条等级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组织及落实等级驾驶员申报与培训;

2.负责组织及落实等级驾驶员考核或评定;

3.负责对考核评定结果的整理上报;

4.负责建立健全等级驾驶员管理档案。

第三章等级驾驶员标准

第七条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设置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实行分层管理,分级考核评定。一至三等级驾驶员主要由营运分公司考核评定。

第八条一等级标准: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令,听从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2.当月无重大违章、违纪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

3.查危实务与查危测试、监票实务与监票测试均达标。

4.违反营运服务操作规程扣20分以上的;车辆日常例保检查扣20分以上的;车辆卫生检查扣20分以上的。均不得参加等级评定。

5.当月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的有责行车事故,或是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且经济损失超20000元的,不得参加等级评定。

6.当月有责机件事故经济损失达2000元的;有责路救达3起的;燃油燃气消耗超出定额10%的。均不得参加等级评定。

第九条二等级标准:

1.达到一等级标准及要求,连续两个月被评定为一等级驾驶员。

2.完成营运分公司下达营运趟次计划的85%以上。

3.查危实务与查危测试、监票实务与监票测试均达标。

4.违反营运服务操作规程扣15分以上的;车辆日常例保检查扣15分以上的;车辆卫生检查扣15分以上的。均不得参加本等级评定。

5.当月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且经济损失达10000元的行车事故,不得参加本等级评定。

6.当月发生有责机件事故经济损失达1000元的;有责路救达2起的;燃油燃气消耗超定额5%以上的。均不得参加本等级评定。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级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三等级标准:

1.达到二等级标准及要求,连续两个月被评定为二等级驾驶员。

2.完成营运分公司下达营运趟次计划的90%以上,完成当月营收计划。

3.当月无有责路救,无有责机件事故及燃油燃气消耗未超定额的。

4.违反营运服务操作规程扣10分以上的;车辆日常例保检查扣10分以上的;车辆卫生检查扣10分以上的。均不得参加本等级评定。

5.查危实务与查危测试、监票实务与监票测试均达标。

6.当月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且经济损失达5000元的行车事故,不得参加本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四等级标准(高等级):

1.达到三等级标准及要求,连续两个月被评定为三等级驾驶员。

2.完成营运分公司下达营运趟次计划的95%以上,超额完成营收计划。

3.燃油燃气消耗低于计划定额的10%以上。

4.当月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检查分数均在95分(含)以上。查危实务与查危测试、监票实务与监票测试均达标。

5.无有责行车安全事故。

6.被授予市级劳模或同等荣誉表彰,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或是正能量积分达1000分以上的,当月破格评定本等级。

第十二条五等级标准(高等级):

1.达到四等级标准及要求,连续两个月被评定为四等级驾驶员。

2.当月完成营运趟次计划,超额完成营收计划。燃油燃气消耗低于计划定额的15%以上。

3.当月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检查无扣分。查危实务与查危测试、监票实务与监票测试均达标。

4.热情服务,使用普通话。掌握岗位应知应会知识与技能,服务规范、机械常识、交通安全法规等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5.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与测试,测试成绩80分(含)以上;参加高等级驾驶员业务知识培训与考试,考试成绩85分(含)以上。

6.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的,或是正能量积分达2000分以上的,当月破格评定本等级。

第四章等级服务工作的检查及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线路、分公司、总公司三级检查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按照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评分标准及要求,线路管理人员对所属等级驾驶员每月展开一次检查,覆盖率要达到,且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按照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评分标准及要求,分公司对本单位等级驾驶员每月展开一次检查(包括查危测试、监票测试),覆盖率要达60%以上,且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按照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评分标准及要求,总公司服务监察大队牵头对全司等级驶员每月展开一次检查(包括查危测试、监票测试),覆盖率要达40%以上,且建立台账。

第十七条考核主要依据:

1.《总公司稽查工作制度》;

2.《总公司营运管理规定》;

3.《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总公司机务管理规定》;

5.《总公司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6.《总公司年度生产计划指标》;

7.《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考核细则》。

第五章等级驾驶员考核评定及奖励

第十八条等级驾驶员每月评定一次,采用“累进直降”考评机制,按考核情况与实际得分确定相应等级。查危不达标一票否决,驾驶员取消所有等级,监票不达标降一星。

第十九条各线路按照本办法对所属驾驶员进行等级考核初次评定,公示三日。评定情况于次月10日前上报所在分公司审核,逾期不予更改。

第二十条各营运单位按照本办法对所属驾驶员等级考核进行二次评定,评定情况于次月15日前上报总公司星管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高等级驾驶员的评定实行申报制度,由营运单位将考核情况上报总公司星管办进行审核,于次月5日前上报总公司复审及评定。

第二十二条劳资部根据总公司劳动考勤相关制度,对各营运单位的劳动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考核细则》有关劳动出勤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对安全行车进行日常检查,对行车中的严重违规、消防事故等各类情况,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审核评定。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考核细则》有关安全行车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机务部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按车辆类别制定能源、材料消耗标准,负责对驾驶员的车辆例保、能源消耗、材料消耗及机械事故进行评定。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考核细则》有关机务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部负责对各营运单位上报的行车作业计划审核、批准,根据车辆类别,核定实际工作量并进行考评。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考核细则》有关工作量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党办负责对于高等级驾驶员相关新闻媒体表扬、突出事迹、宣传报道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定。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考核细则》有关正能量积分和表扬认定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服务监察大队负责对乘客来电、来信的表扬或投诉,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对营运、安全、服务、机务等进行稽查。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驾驶员考核细则》各类表扬认定考核、乘客投诉及内部稽查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对新入司及在岗驾驶员进行“双星”知识普及培训、考试及补考。负责对高等级驾驶员普通话及业务知识进行考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高等级驾驶员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等级驾驶员奖励:

1.一等级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

2.二等级驾驶员每月奖励200元;

3.三等级驾驶员每月奖励300元;

4.四等级驾驶员每月奖励500元;

5.五等级驾驶员每月奖励700元。

一至三等级由分公司核定,总公司以每人每月二等级标准拨付等级奖励总额,高等级驾驶员由总公司追加相应奖励(每评定出一位四等级驾驶员追加300元、五等级驾驶员追加500元)。

第三十条荣获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或有特殊贡献给企业带来荣誉的,由星管办向总公司申报高等级奖励。

第六章等级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星管办每月召开一次“双星工程”调度会,对营运单位的等级检查、考核及评定等情况进行评议和通报。各营运单位及审核部门不得隐瞒或虚报各项考核指标,违者取消等级评定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及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等级驾驶员标识由总公司星管办统一设计制作,根据行业服务规范统一佩戴或放置等级标识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公司星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