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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

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营运管理规定

总则

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总公司的营运生产秩序和营运纪律,增强企业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公交总公司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营运生产管理工作是公交企业日常的综合管理工作,搞好营运生产是确保企业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基础,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总公司营运工作由生产副总经理主管、生产经营部负责落实,各营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营运生产。

总公司建立以生产经营部为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营运分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部长负责主管全司的营运生产工作日常事务工作,对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各基层行政正职主管所属部门营运生产,并为本单位营运生产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部部长负责。

第五条总公司设立生产经营考核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营运分公司组成,其主要职责:

1.拟订年度营运生产计划及各项经济指标。

2.指导、督促、协调各营运分公司营运生产经营指数完成情况及提出具体解决期限。

3.每月12-15日对各营运分公司的营运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总结经验,布置下阶段工作。

4.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表彰杰出、激励后进。

第六条生产经营部的主要职责及范围

1.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营运生产任务,制定、分解、编制总公司营运生产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核各营运分公司编制的月行车时间表,及时编制日、周、月、季、年度营运生产报表。

3.及时掌握生产进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生产会议,分析营运情况。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全司的营运生产工作并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各营运分公司的营运生产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车辆的分配以及营运分公司的车辆调动,合理配车,确保运量运力平衡。

5.加强线路调查,及时掌握客流量,合理安排线路、班次、站点设施和新线路的开辟等工作。

6.全权处理影响总公司营运生产的外部环境,确保总公司营运生产正常有序。

7.负责全司营运生产方面的统计报表及分析等日常工作,为总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8.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驾乘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

9.负责组织机关科室人员上路上线上车维护营运秩序,查处营运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10.负责联系、接待和办理各种包车业务。

第七条营运分公司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总公司党委、行政的决定。

2.努力改善经营情况,全面完成总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3.抓好增收节支,降低营运成本,为总公司争创经济效益。

4.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积极向上的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5.对外承接包车业务,应及时上报总公司生产经营部。

6.严格执行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营运秩序和营运纪律工作。

 

第三章营运线路、站台(站点)管理

第八条线路的规划

1.线路规化应根据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线路,科学确定营运车型,保证营运线路和运力的配置。

2.公交线网市局应根据城市规化的总体布局,由生产经营部设计线路规化方案。

3.整体线网结构形式以公交西站、北站、新站场为中心,向旅游景点、人口密集区、工业区、大专院校、医院、周边乡村拓展。

4.线网规化内容包括车站规模、站点选址、公交专用道、GPS技术方案、线路走向、枢纽站建设等。规划期为5年。

5.线网规化方案应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生产经营部出台方案报总公司、市建设局、市规化局、市交警支队批准。

第九条线路的开辟

1.新辟线路的调研,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开辟前的准备事项由生产经营部负责实施。

2.线路开辟报告,报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管交通客运的市长签发同意,方可开通。

3.线路在确定开通之前,生产经营部应会同安全部、营运分公司在确保线路营运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通工作。

第十条线路的管理

1.公交线路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授权委托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经营,即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经营。

2.总公司线路运管工作由主管副总负责,生产经营部负责组织实施。

3.对侵权的社会车辆,由服务监查大队负责协调处理,总公司各相关部门服从指挥,共同维护总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4.营运分公司须按总公司划定的营运线进行经营活动。生产经营部可以根据当日天气、道路、客流的实际情况,对线路作出适当的延伸或缩短。

5.生产经营部负责线路的考核,服务监查大队负责营运线路秩序,分公司负责线路的经营。

6.线路管理主要有股份合作制,公车公营,个体承包三种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线路的票价

1.线路审批后,由生产经营部起草票价报告,由总公司签发,报市发改委批准。任何经营者都不允许私自乱价。

2.服务监查大队负责总公司线路票务监查工作。对违法乱价行为,侵吞票款行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联合车队应将线路票价表,张贴在车辆醒目位置,方便乘客购票。

4.线路票价的请示报告和批复报告由生产经营部、档案室保管。

第十二条线路的冠名

1.线路冠名权归公交总公司,任何个人无权擅自给线路冠名。

2.线路冠名实行有偿制。1路线和2路线一年冠名费为3.5-5万元,其他线路一年冠名费为3-4.5万元,冠名费全部入财务部。

3.线路冠名单位的合同由生产经营部经办,广告公司或电子电器维护管理中心制作。

第十三条站台(站点)管理

1.站台(站点)的设置由生产经营部统一设置。

2.站台(站点)的设置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各线路的实际情况设定。

3.站台(站点)的设施须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制作,即统一形象。统一尺寸、统一材料。

4.站台(站点)设施的维护、保洁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生产经营部负责督促、检查使用者落实。

5.站台(站点)的广告业务须经总公司生产经营部审核批准方可制作。

6.站台(站点)的冠名实行有偿制,每个站台(站点)一年冠名费为三千元,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营运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总公司营运车辆由机务技术部统一办理车辆牌照,生产经营部统一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五条总公司营运车辆实行标准管理。

1.各营运线路车辆统一车型。

2.营运车辆按指定位置,统一喷写总公司名称、标志。

3.营运车辆按统一位置安放、张贴统一尺寸的路线牌、腰牌及线路标志。标准为:线路牌310x900㎜。腰牌:210x310㎜。材料:白色保璃板相红字。

4.营运车辆按统一位置喷写、张贴,统一的警示用语。内容如下:

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上车请主动购票、刷卡;

请自备零钞壹元、恕不找零;

现役军人凭证乘车公交车;

严禁吸烟、严禁危险品上车;

请您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

举报电话:6833310;

老、幼、孕、残、病专座;

后门下车请按铃。

5.营运车辆须设立乘客购票全票标志线,标准为1.4米。

6.营运车辆须统一配备灭火器壹只,救生锤壹只,配备加水桶、垃圾篓各壹个,扫帚、拖把各壹把。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须确保整洁、卫生,技术性能安全可靠,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七条新上线的营运车辆从车辆上路时起的半年时段内不允许承揽广告业务。

第十八条营运车辆的广告业务须经总公司生产经营部审核、批准方可制作。

 

第五章营运纪律营运秩序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营运纪律规定

1.司、售人员须服从分公司领导及调度员分工。

2.驾驶员须严格按总公司规定的驾驶员操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回肠后的“三检”工作。

3.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应坚持中速行驶,严格执行刷卡制度,做到“慢三快一”,严格遵守总公司制订的单程运行时间规定。

4.严格按照规范服务标准运营,做到逢站必停、停车靠边;正确使用报站器报站;不越线营运,不擅自改线缩线营运,不开门游客,不滞站等客,不拒载乘客。

5.线路牌应安放在统一位置上(前挡风玻璃左前下方)。

6.司乘人员不得与乘客发生纠纷,不得随意停车驱赶乘车下车,不擅自停车办理私事。

7.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值班干部、调度员及司乘人员须提前15分钟上班,佩证上岗。

8.驾驶员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请他人代班。

9.司、乘人员不得拒绝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10.车辆运营后回场须关好门窗、断开电源、拉好手闸,并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11.严禁司、售人员带家属、亲戚等人员跟车跑班。

12.在车辆正常情况下,未跑满本班4/5趟数以上的司、售人员不予以计班考勤。(特殊情况除外)

13.当班驾驶员须将车辆完好无损交给接班人员。大修车或事故车除外。

14.每条线路在起点站和终点站由调度员和守点员实行逐趟次登记票号制度。

15.营运车辆须按事先规定的运营线路进行营运,严禁缩线营运或中途掉头。

16.营运车辆进出站及夜间行车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灯光。

17.严禁穿拖鞋,光膀子驾驶营运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行车中吸烟、接听手机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8.驾驶员的驾驶证被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扣押的,在扣押期间不得上岗参加营运。

19.非本线路营运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上岗驾车替他人顶班。

20.驾驶员平时应加强学习,自觉遵守《国家道路安全法》,按道行驶,严禁抢灯。

第二十条营运秩序规定

1.营运车辆须按照调度员指定的发车时间进行发车。

2.营运车辆进出车场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3.营运车辆在车场进出口不得滞留候车及上下乘客。

4.营运车辆进靠站台(站点)须靠站、靠边停放,正常情况下在离站台(站点)边沿1米以内上下乘客。

5.营运车辆进出站时须先关好车门再起步。

6.营运车辆上下乘客须在车辆停稳的状况下进行。

7.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禁相互追赶、抢客、盲目超车。

8.严格遵守车辆二次进站规定。雨棚式站台可以依次停靠2台车,并且2台车可以上下乘客,第3台车须等候进站;有站点的地方,只能停靠1台车,第2台车须等候进站。

9.营运车辆每运行一趟次,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车场。(车坏、路阻、事故等除外)

第二十一条车辆营运考核办法

1.不服从领导和调度的。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待岗三个月,参加总公司教育培训学习。正式工待岗期间发生活费,临时工不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2.营运车辆擅自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的,查实一次罚款200元;中途掉头的,查实一次罚款50元。

3.营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刷卡,查实一次,取消该班次运行公里,趟数工资。

4.营运车辆未认真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单程运行时间规定》,违者按安委会制订的处罚细则处罚(特殊情况需线路队长证明)。

5.营运车辆未按规定进出站台(站点)上下乘客,或在运行中超越本线路营运车辆,每查实一次罚款20元。

6.营运车辆进出站台(站点)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每查实一次罚款20元。

7.营运车辆未关车门起步或行驶中未关门,车未停稳上下乘客的,查实一次罚款50元。

8.互相追赶、抢客、盲目超车的罚款50元。

9.凡穿拖鞋、光膀子的司乘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参加营运,所造成的误班按旷工处理。

10.司、售人员无理拒绝总公司职能部门检查的罚款100元。

11.将营运车辆擅自交给他人驾驶的当事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由当班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按总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2.驾驶员因违章被交管部门处罚的,应虚心接受,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营运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采用百分考核制,各项目标考核以每月不定期检查,每次检查在各项范围内扣分,后一项从年终总分中增加或扣除。考核由生产经营部主持,各职能部门在分管范围内自行组织考核(多部门考核由生产经营部组织),考核评分在次月4号前报生产经营部。生产经营部按月总结和年终总评。

2.考核规定:职能部门在考核中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要求。考核结果应做好原始记录。各营运生产单位、管理责任人应参照考核内容,完善本单位营运管理的基础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3.考核方式:考核评分以线路为单位,年度评分以月平均得分。营运单位评分以所辖线路平均分。

4.考核办法。单位年度评分高于98分的奖励分公司经理1000元,高于95分的奖励500元。低于90分的扣罚年薪500元,低于85分的扣罚700元,低于80分的扣罚1000元。低于75分的报请总公司党委责令引咎辞职。书记、生产副经理按年薪系数奖罚。线路考核以月按线路队长考核办法执行。线路队长:年度得分高于95分的奖励400元,高于98分的奖励800元,低于90分的扣罚400元,年度评分低于85分的撤销线路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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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营运收入及票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规定

1.各营运分公司要坚决落实营运收入(含包车收入)日清日结全额上缴。

2.各营运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具任何凭证或自行印制乘车票证取代现金或IC卡。截留票款私设小金库。

3.各营运分公司承接包车业务,须认真执行总公司核定的包车收费指导价格,并及时将包车款交总公司财务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之他用。

4.凡要在总公司营运路线上进行各类形式乘车或优惠乘车广告宣传等活动,须上报总公司生产经营部。经总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5.无人售票车须在当班后一趟结束后按指定的接钞地点接钞。无人售票车严禁提前接钞。

6.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如果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分公司领导和当班调度报告,未修复不得参加营运。

7.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得有意造成票款堆积或不入箱,不得接触票款,不得与乘客兑换零钱;不得带亲友跟车收取乘客票款,不得代为乘客投币找零。

8.有人售票车售票员在工作过程中,须按车票的顺序号售票,不得跳号出售,更不得收钱不撕票或少给票,不得出售废票、假票、回笼票,不得出售无人售票车票证。

9.售票员使用的票证须是专人专号。

10.售票员袋内不允许存放假票、废票、回笼票。售票员票袋内余额不得相差3元以上。

11.接钞员、监钞员、保安员在接钞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早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接钞车内不允许非当班人员乘坐。

12.在接钞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被损坏的票袋接钞。

13.无人售票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未接钞不得外出维修。

 

第七章营运生产劳动定额及各线路营运车辆

第二十四条营运生产劳动定额

1.按工作时间划分:6小时/班

2.按公交车在城区规定的时速划分:120公里/班

第二十五条各线路单程运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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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划分:1、(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期:

上午06:50—08:30下午16:30—18:00晚上19:00—20:10

2、(双休日)高峰期:

上午09:30—11:30晚上18:30—20:20其他时段为平峰期

第八章总公司承包融资车辆入户、过户、报废

操作程序及规定

为更好地理顺承包、融资车辆的办事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承包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新线路开发的承包车辆,由承包人到当地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确需开通公交车辆的书面报告,填写审批表,经分公司、生产经营部、生产主管经理、总经理同意,生产经营部开具收款单,承包人将车款及代办车辆挂牌营运等手续费用1600元交总公司财务部,由总公司按照指定车型统一购买车辆,办理完车辆营运手续后再办理承包人的入户营运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车辆营运前,总公司与车主先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双方权益、费用收取。

第二十八条总公司内部承包车辆属正式职工承包者,不得调换承包主,正式职工有意在总公司内融资车辆进行经营活动,经请示总公司领导同意,按照正式职工承包车辆经营者的方法,须先到劳资部办理有关手续,再办理承包车辆手续。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经营营运车辆,需有一定的承担风险能力,除上交安全风险保证金壹万元或贰万元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有担保人签名。

第三十条承包人需放弃承包权,须事先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交清应缴的一切规费,填写审批表,经分公司、生产经营部、安全部及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总公司向承包人收取费1000元,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从总公司领导签字之日起,超过15天未到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视承包人放弃转让要求,其所缴转让费不予退还。一经查获承包人实际已转让给其他人经营,总公司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线路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承包车辆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运。车主应出示书面报告,报分公司、生产经营部、机务部、安全部、主管副总同意,方可暂停营运。车辆停运期间养路费、客运附加费、保险费、折旧费不予减免。

第三十三条车辆停运期间,应摆放在总公司安源新站。

第三十四条承包承包车辆需提前报废,承包承包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总公司提出书面早请,经总公司同意后,将车辆行驶证与相关资料交总公司,由机务部负责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及时将报废单交生产经营部。若报废需要支付费用,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五条承包车辆报废,原所经营线路归总公司所有,由总公司根据公司利益等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报废后,原承包承包人如有意在总公司内继续承包车辆的,须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新车入户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融资车辆年审规定

为加强对总公司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特对年审作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年审内容

1.车主应缴费用是否全部清理。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审核。

2.车辆是否在指定修理厂做二级维护,是否检测合格,由机务部副部长负责审核。

3.车辆保险是否符合要求,由安全部副部长负责审核。

4.年度费的缴纳由一分公司督促,由结算中心或财务部收取,由生产经营部负责审核。

第三十八条提交材料

车主需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缴费单、年审表、车辆检测合格表,到各部门办理。

第三十九条年审程序

车主携带年审材料,一步到分公司盖章,第二步到机务部盖章,第三步到安全部盖章,第四步到生产经营部盖章,第五步到办公室盖章,第六步生产经营部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条处罚规定

1.车辆逾期不年审,总公司有权对车主作出100—1000元的处罚决定。

2.因审核不严造成总公司利益受损,总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处罚50—200元。

 

第十章总公司包租车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包租车管理规定

1.总公司生产经营部统一负责承接包租车业务,按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车辆。营运分公司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课以处罚责任人200元。

2.各营运分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可视情自行承揽包车业务,但应先上报总公司生产经营部备案,包车款应在2日内上缴总公司财务部。严禁以各种原因为由,迟缴包车款。

3.各营运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承接包车业务。不允许以压价的方式揽争包车业务。

4.凡采取不正当手段,揽争包车业务,拒不填报包车单及包车款不及时上缴总公司财务部,或截留包车款挪作他用。一经查实,分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处罚(除补缴挪用款外,课以主要领导及分管理领导按挪用款3倍比例予以处罚。

5.凡由总公司承担费用的免租车业务,需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派车。特殊情况,生产经营部部长可批准派车。

6.凡举报营运分公司违反包租车规定,情况属实,总公司将对举报给予200元的奖励。

7.黄金周国家法定节日总公司不承接任何单位和个人包车业务(长期包车单位除外)。

8.凡职工介绍长期包车业务(指1年以上的),并且包车价格不低于总公司的收费标准,给予介绍人一次性奖励200元。

9.出城包车业务严禁超载,中、小学生需有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同意意见。公交车不承接跨市包车业务。

第四十二条包租车收费标准

1.大客类。计程:每公里6元;计时:每小时130元;全天按800—1200元计价。

2.中客类。计程:每公里5元;计时:每小时100元;全天按500—800元计价。

3.中、小学生团体包租车可在收费标准上优惠10%。

4.长期包车单位按每公里4-5元收取包车费。公里包括:行驶公里、空驶公里、不满20公里,按20公里计费。

5.大客类指8米以上的公交车,中客类指6米以上8米以下的公交车。

6.在与包车单位协商时,须讲明:包车费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关卡费、门票费。

第四十三条职工用车规定

1.公司在岗职工本人红喜事用车,可以提供中客1台/天。大客收取包车费100元。需要增加车辆的,每增加1台按200元/天收取包车费。

2.公司职工子女红喜事用车,按100元/台收取包车费,需要增加车辆的,每增加1台按300元/天收取包车费。

3.公司职工本人白喜事用车(限半天),由总公司工会开具证明,生产经营部负责派车1--2台,费用由总公司负担。需要增加车辆的,每增加1台按200元/天收取包车费。

4.公司在职职工直系亲属白喜事用车(限半天),由总公司工会开具证明,生产经营部负责派车壹台,费用由总公司负担。需要增加车辆的,每增加1台按200元/天收取包车费。

5.除以上特殊情况外,职工包车按总公司包车标准执行。

6.严禁职工集体包车用于游泳、登山等危险活动。

 

第十一章无人售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须坚持“前门上客、后门下客”的操作程序,严禁后门上客。

第四十五条认真监督乘客投币,严格制止投残币、废币、假币及其他娱乐币。

第四十六条乘客投币时,要求其将钱币展开,并是额投币,严格制止乘客少投或不投币上车。

第四十七条对优惠的乘客,上车时要认认真真验证辨明身份,并监督投币。

第四十八条认真监督刷卡乘客刷卡,如发现黑卡,要及时报告并督促其投币上车。

第四十九条当班前,对投币箱、IC卡与装置要认真检查,发现箱锁、门叶插、可视玻璃、箱体损坏及故障现象,要及时报告,并督促尽快修复。

第五十条驾驶员不准以任何方式接触票款收入。

第五十一条车上不设零钞找兑,严禁乘客在车上接钱找零。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严禁收取乘客实物。

第五十三条严禁以任何方式从投币箱中掏钱占为己有。

第五十四条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任何情况下投币箱的投入口出口投币箱上不能留有残币,如遇有投币口钱币阻塞,可要求乘客协助疏通,将钱币纳入投币箱内。

第五十五条若车辆发生故障,违章扣车或安全事故与原因不能按时交钞者,须及时报告并看管好票款收入。

第五十六条当班时,未经领导同意,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营运线路。

第五十七条车辆出现故障,须先交款后进厂,不能携带款进厂修车。

第五十八条收班时,严禁先加油后交钞。

 

第十二章职责

第五十九条线路队长职责

1.认真落实总公司管理生产计划,执行总公司《安全管理条例》和《稽查服务条例》,根据本线路实际情况,全面管理营运路线、安全、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投诉举报与工作,并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掌握营运动态,严格岗位考勤,把好制度落实关,做到奖罚分明。

3.抓好安全工作,组织好安全例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安全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制止违纪人员的发生,坚持经常性的安全引导、警语、告示、黑板报的宣传。

4.加强危险品的宣传检查力度,教育司乘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三防工作。

5.狠抓优质服务工作,认真对待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表扬好人好事,制止歪风邪气,努力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6.认真听取职工反映,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意见,随时掌握职工实际问题,增强职工凝聚力,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7.深入营运实际,掌握线路车辆的运行情况和一手资料,及时掌握乘客要求和营运生产状况,主动采取措施改善营运服务。

8.时刻了解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寻找原因,及时改进。

9.按照公司编制的行车路线,及时编好月度、线路运行时间表、科学调配车辆。

第六十条调度员职责

1.认真学习掌握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决策,对所辖线路车辆进行统一调配,组织好营运。

2.按照噶编制的新车路线和运行时间,科学调配,根据客运变化情况认真组织发车,调节好客运平峰和高峰周转率。

3.认真做好调度记录,如实考核司售、站务人员的出勤。

4.及时编好月度、线路运行班次,及时送总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调整安排好月运趟次、管理和安排好临时调车任务。

5.处理车辆路阻、肇事与情况,及时派车接送旅客,并向领导汇报。

6.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处理驾驶员交来的有关纠纷,对来访和服务纠纷,做到有记录、有调查、有结论意见。

7.负责接收司、售人员上交的遗失物品,做到当面请点,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和认领。

8.认真填写行车调度日记,详细记录驾、售、站务人员到岗时间,出勤情况,车辆出勤趟次,缺车原因。

9.调度记录须字迹清楚、数据真实、项目齐全,不得遗漏。

10.交接班应将车辆人员及线路运行情况反映清楚,接班调度要提前到岗,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能离岗,末班车来回调度不能下班。

11.车辆运行出现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从另外线路予以增援,及时恢复正常。

12.随时听取驾驶员及乘客的意见,掌握线路客量流向,做到心中有数,科学布局。

第六十一条机务调度员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部门和行业有关汽车维修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总公司《机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机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工艺规程。

3.调度车单位汽车维修的生产作业,做到生产安排科学合理,维修作业迅速及时,尽量缩短停修工期,保障营运生产力充足。

4.热爱岗位业务,具备一定的汽车维修技术水平,能基本准确判断确定维修项目和修理范围。

5.工作认真负责,对驾驶员的报修项目应仔细核查,及时派工,不得无故或借故推诿,生产任务繁忙时应根据汽车故障大小和轻重缓急,灵活安排,确保车辆机械运转和行驶安全,防患机械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6.一律以派车单的形式下达生产任务,并随派工单核定工时定额,不得以口头形式派工。

7.生产任务下达后应随时检查监控作业进度,协调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生产中途停工待料,应做好书面记录,保证按期竣工交车。

8.建立车辆维修作业档案,准确认真做好原始记录,除自留档案外,还应按要求每月向分公司和机务技术部上报。

9.根绝线路上的生产情况,灵活安排车辆的年检工作,每月对线路上的车辆不得少于二次以上安全检查。

 

第十三章调度员、守点刷卡员考核办法

为切实搞好营运调度管理工作,加强管理措施,落实营运管理制度,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根据《总公司营运管理规定》、《调度员、守点刷卡员岗位职责》,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1.考核由各分公司主持,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考核小组,考核中做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每月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上报生产经营部,作为岗位年终考评依据。

2.考核采用百分考核方式,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作为当月分公司考核线路调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3.各线路应按照考核内容,完善线路调度员、守点刷卡员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4.分公司对本考核办法未落实执行,按总公司《营运管理考核办法》一项执行扣罚;考核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对考核人处以100元罚款。

5.调度员、守点刷卡员每月考核评分,低于90分的,调度员从优质服务奖中扣40元,守点刷卡员从优质服务奖中扣20元;低于85分的,调度员从优质服务奖中扣70元,守点刷卡员从优质服务奖中扣60元;各分公司调度员、守点员年终考核评定前一名者,奖励300元。调度、守点刷卡员末位淘汰参照本考核办法,调度员三个月平均分至低者降为守点员,守点员三个月平均分至高者由分公司推荐,总公司职能部位核准,主管经理批准可晋升为调度员,至低分退劳资部另行分配。

考核内容

一、调度员

1.调度员实行亮牌服务,未佩戴工号卡上岗,每次扣2分。

2.严格执行夏冬令运营开收班时间,首末班按时发出,未做到一次扣3分。

3.调度员应提早15分钟上岗,不脱岗,脱岗一次扣3分,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超过15分钟扣5分,,30分以上扣10分。

4.高峰期未走出调度室现场指挥,发现一次扣3分。

5.无交接班记录,一次扣2分;末班车未回下班,一次扣5分;接班员未到,交班人离岗,一次扣5分。

6.调度员应掌握本线路车辆的分布去向(如加油、跑班、包车、修车等情况),掌握不清楚,无记录扣3分。

7.调度员未及时填写调度记录、日报表,未执行票号登记制度或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一次扣2分,弄虚作假一次扣4分。

8.当班调度高峰时段应确保满趟率90%以上,未达到一次扣3分,发车准点率不达标一次扣3分。

9.不认真执行刷卡(或签名制度),每少刷1趟次扣1分,请人代刷一趟次扣2分(含包车卡等专用卡)。

10.及时调整安排好日运班次,管理安排好临时调车任务,未落实一次扣5分。

11.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及时上报驾售人员交来的有关纠纷和事务,调解驾售人员内部纠纷,未落实扣3分。

12.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查处一次扣5分。

13.调度员应监督本线路营运车辆卫生工作,发现车内卫生差一台次扣1分(包括路牌、驾驶台、地板、椅子),车外卫生差一台次扣2分。

14.查处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未做到一次扣10分。

二、守点刷卡员

1.守点刷卡员实行亮牌服务,未佩戴工号卡上岗,每一次扣2分。

2.不认真按总公司要求执行刷卡(或签字)制度的,每少刷(或少登)一趟次扣1分,请人代刷每趟次扣2分。

3.未执行总公司票务登记制度的一次扣2分,未填写本班日运趟次、发车时间记录的一次扣2分,弄虚作假一次扣4分。

4.未经领导批准和私自请人代班的每次扣5分。

5.对营运车辆到站后,不控制发车时间的一次扣3分。

6.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脱岗、迟到、早退15分种每次扣5分,30分钟以上扣10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离岗,扣5分。

7.查处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未做到一次扣10分。

8.上岗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未做到一次扣5分。

9.发现车辆卫生差的,有责任和义务通知驾驶员和车队长将车辆清洗干净,未做到一台次扣2分。

此考核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章线路队长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明确经营管理责任,提高工作绩效,特制订本方案。

线路队长目标管理考核实施以超奖欠罚为原则,按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发目标管理考核奖。

一、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每月营运产值完成计划指标,核发目标考核奖40元。低于营收计划98%的,从效益工资中扣罚40元。营业利润完成计划指标,核发目标考核奖40元。低于99%,从效益工资中扣罚40元。

二、营运管理

按照《营运管理考核办法》每月考核评分,90分以上为及格(含90分),核发营运管理目标考核奖50元,低于90分,从效益工资中扣罚50元。

三、服务质量管理

抽检整洁合格车辆数

1.每月车辆整洁合格率

抽检线路车辆总数

须达95%以上(含95%),核发目标考核奖20元,未达到从优质服务奖励工资中扣罚20元。

投诉起数

2.每月抽检车辆服务投诉率须低

线路车辆数

于15%(含15%),未超过核发目标考核服务奖20元;每月投诉率超过15%,从优质服务奖励工资中扣罚20元。

四、机务管理

抽检三检工作合格车辆数

1.每月三检工作抽检合格率

抽检线路车辆总数

不低于90%(含90%)核发目标管理考核奖30元,低于90%扣罚当月目标管理考核奖30元;每月发生驾驶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5人次以上扣罚当月目标管理考核奖30元。

3.每月未发生一起机械事故,核发目标管理考核奖30元;每月每发生一起一般有责机械事故,从效益工资中扣罚20元;每发生一起重大有责机械事故,从效益工资中扣罚50元;由于机械事故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扣罚200元。

五、安全管理

线路车队无一起有责事故,核发目标管理考核奖60元;百公里事故费用控制在1元(含1元)以内,核发考核奖50元;百公里事故费用控制在1元—2元(含2元)以内,核发考核奖40元;百公里事故费用控制在2元—5元(含5元)不奖罚;百公里事故费用控制在5元—6元(含6元),处罚20元;百公里事故费用在6元—8元(含8元),处罚40元;百公里事故费用在8元以上处罚60元。百公里事故费用以月安全事故报表为准。

六、其它

1.各分管部门须认真严格履行日常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存档,每月线路目标管理考核情况于次月5日前上报生产经营部。

2.无线路队长的线路,分公司班子参加考核,并按队长标准的50%进行奖罚,年底结合年薪以年薪系数标准对奖罚总额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凡发生超出本规定范围的违章违纪行为,应提交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八年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