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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推动我市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本《意见》所称“城市”特指萍乡中心城区,“城区”特指除安源区以外的各县区城区),提升全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城区)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城区)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的理念,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城区)交通发展的重要位置,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实施力度,到2020年建成能力充分、方便快捷、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系统,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城区)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二、主要目标

(一)到2015年底,我市中心城区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中心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电)车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5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以上;各县(区)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电)车拥有量达到8标台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5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到2020年底,我市中心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电)车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6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各县(区)城区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区人口万人公共汽(电)车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6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调控

1.贯彻公共交通支撑和城市发展规划理念,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城市发展能力。市、县(区)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和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城区)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公共交通规划新一轮修编,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2.市、县(区)两级政府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落实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分年度实施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二)完善基础设施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保障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将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等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城市(城区)新扩展区要着重建设集停车、保养、发车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以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汽(电)车停靠站要建设成港湾式停靠站;在旧城区要充分利用单位搬迁、土地置换等机会,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将主要交通干道上的公共汽(电)车停靠站改造成港湾式停靠站,逐步完善旧城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2.火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交通枢纽站、城市(城区)旅游集散中心等重要交通节点要建设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有条件的要建设综合客运换乘枢纽,配套建设出租汽车候客点、小汽车驻车和自行车换乘系统,实现城市内外交通的高效有序衔接和各种客运方式之间的换乘。

(三)提升服务水平

1.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推动公共交通企业开展文明公交车、文明班组、精品公交示范线路、文化进车厢等多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加大驾驶员培训教育力度,引导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营服务规范,做到文明行车、文明进靠站。探索推进毗邻城市(城区)之间距离适中、客流量大的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积极推动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线路向周边延伸,推进城市(城区)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

2.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以及与城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推广普及公共交通“一卡通”。到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和县(区)城区要全面建成社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3.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引导,并有计划逐步完成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车辆更新改造和升级,加快发展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的老旧车辆;积极推进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在公共交通行业的示范和应用。到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公共交通车辆使用比例要达到60%以上,其它县(区)要达到50%以上。

(四)加强安全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开展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公共交通规划用地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城区)公共交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以划拨方式提供。

2.城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预留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经批准的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挤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在成片收储和开发城市土地,新建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和城市道路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一并落实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用地。

(二)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落实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三)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和补贴补偿制度

城市(城区)公交财政补贴是优先发展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促进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良性发展,保障城市(城区)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1.市、县(区)两级财政应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要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贯彻落实好对公共交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免征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免征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2.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并实施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制定出台《萍乡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公共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3.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等部门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公共交通客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

4.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保障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

5.积极建设和适时申报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争取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支持。

(四)保障路权优先

1.优化城市(城区)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

2.增加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建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城市(城区)内人流密集的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应创造条件建设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及配套设施。

3.集约利用城市(城区)道路资源,允许校车、班车使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增加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侵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

(五)健全法规标准

1.积极配合推动《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立法工作,实现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应急等工作的法制化保障。

2.坚决执行好将要出台的全省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标准,在执行标准中提升我市城市(城区)公共交通水平。

3.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制定完善城市(城区)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推行城市(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标准化管理。

(六)拓宽投资渠道

1.推进城市(城区)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城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2.城市(城区)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城区)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七)推进城市交通综合管理

1.加强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探索实施新旧城区差别化停车收费、城市(城区)中心区域累进制停车收费、小汽车使用限制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措施,调控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

2.加快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更多地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出行。

3.落实城市(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由规划、公安、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论证机制,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城市(城区)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作为项目前期规划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城市(城区)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与城市(城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但未进行的项目不得审批,不得开工。

五、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优先发展城市(城区)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政策研究、规章制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联系协调事务,根据本《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我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实施计划。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优先发展城市(城区)公共交通工作领导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优先发展本区域城区公共交通的配合与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城市(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